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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環保督查已于5月20日啟動強化督查!下面詳細介紹一下此次督查目標任務、重點督查內容、督查時間具體安排、強化督查工作方式及一些應對措施。
——督查目標和主要任務
本次強化督查從2018年6月11日開始,持續到2019年4月28日結束。生態環境部將對“2+26”城市總體安排200個左右的督查組,汾渭平原11個城市總體安排90個左右的督查組,長三角地區以安排特別行動組為主,開展不定期督查。每個督查組由3人組成,主要從地方環保系統和生態環境部直屬單位抽調。
第一階段有200多個督查組,每組3-4人;第二、三階段有290多個督查組,每組3-4人;還預留了100多個特別機動組,因此此次強化督查共動用約1.8萬人(次)。
強化督查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指標、重點時段和重點領域,圍繞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4項重點任務,檢查“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情況、工業企業環境問題治理情況、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情況等13項督查任務。
——重點督查內容
這次強化督查主要包括幾個方面的主要工作:“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情況,工業企業環境問題治理情況,工業爐窯整治情況,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情況,燃煤鍋爐綜合整治情況,運輸結構及方式調整情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情況,揚塵綜合治理情況,秸稈禁燒管控情況,錯峰生產落實情況,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群眾投訴的突出環境問題辦理情況等。
——強化督查的范圍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新鄉(含長垣)、鶴壁、安陽(含滑縣)、焦作(含濟源)、濮陽、開封市(含蘭考)(以下簡稱“2+26”城市)。
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呂梁、晉中、臨汾、運城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咸陽、寶雞、銅川、渭南市以及楊凌示范區。
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
——督查時間具體安排
第一階段:
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5日,共4個輪次。對“2+26”城市“散亂污”企業整治、燃煤鍋爐淘汰、部督辦問題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規定的其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梳理熱點網格、群眾投訴舉報,重點發現新的涉氣問題。
第二階段:
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11日,共6個輪次。對“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開展全面督查,排查工業爐窯、礦山治理、小火電淘汰、“公轉鐵”落實、揚塵治理及秸桿焚燒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督促各項任務及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階段:
2018年11月12日-2019年4月28日,共11個輪次。重點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長三角地區落實秋冬季減排措施,排查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每個督查組現場督查2周,共安排21輪次督查。
——強化督查工作方式
此次強化督查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統一調度指揮。生態環境部專項督查辦公室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協調強化督查工作。
二、開展精細排查。對“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各縣(市、區)開展駐點督查,緊盯問題排查。對長三角地區4省市派特別行動組,采取機動式督查,確保問題排查到位。
三、及時交辦問題。排查發現的問題,由專項辦審核后,才有下發電子督辦單的方式,第一時間向各城市推送,增強交辦時效性。每輪次督查結束后,統一匯總后印發正式督辦函,送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抄送各相關省份人民政府及環保廳(局)。
四、核查整改情況。每兩輪督查結束后,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確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實施公開約談。根據督查情況,對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整體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污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進行掛牌督辦或公開約談。
六、嚴肅量化問責。針對大氣污染嚴重、重污染天氣頻發、環境質量改善達不到時序進度甚至惡化的城市,適時開展中央環保專項督察。第二階段起,生態環境部將就污染防治攻堅戰各專項行動,統籌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完善細則,嚴格實施。
在本輪督查過程中,將結合環保督察回頭看,對各地的環境違法企業、督察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態環保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重拳打擊一刀切懶政、惰政行為和督察整改中的消極應付和疏于擔當,以及亂監管、軟監管、瞎治理等問題,扎扎實實推動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應對之策
一、環評手續有否辦
新環境保護法和新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了“限期補辦手續”的要求。關于“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環保部已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的法律適用”作出相關解釋:
(1)建設項目于2015年1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再依據修正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限期補辦手續”的行政命令。
(2)建設項目于2016年9月1日后開工建設,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應當適用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再依據修正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限期補辦手續”的行政命令。
二、“三同時”是否驗收
新環保法沒有對“三同時”驗收作出專門規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的要求。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今后可考慮將“三同時”驗收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進行銜接。對已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三同時”驗收可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未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可以根據環保單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三同時”驗收。綜上所述,企業項目完整的環保手續是應該進行“三同時”環保驗收。
三、污染濃度及總量日均數據莫超標
污染物總量和污染物濃度時有區別的。
例如:對同一種污水而言,污染物總量是指這種污水每年排放的污染物的質量(通常指重量),而污染物濃度是指這種污水所含有害成分的濃度。
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四、查治理措施正常否?危險廢棄哪里放?
(1)“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3)“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span>
(4)“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span>
(5)“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span>
(6)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五、應急預案妥善否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六、排污申報完成否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七、環境統計報送,排污稅按時繳
環境統計信息指的是按一定的指標體系和計算方法給出的能概略描述環境資源和環境質量狀況、環境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的信息。環境統計的范圍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以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開始實施,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污染物,過去由征收排污費,現在改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環保稅。
八、環保管理須留神,制度人員都要有
企業根有關法規標準和自身生產經營的特性,形成系統性的管理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或管理技術,對因企業活動而可能導致的環境破壞與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達到環境保護目的。